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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与法律

2015-09-23 10:51  来源:正义网 

  在西方人的脑海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轻法治而重人情的国家。直到2009,汉学家德·蒙特还在其《中国心灵:理解中国的传统信仰及其对当代文化的影响》一书中称,中国官员在判案的时候,所依据的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是习俗与诰令。中国人的行为主要不是被法律,而是被风俗习惯和哲学信仰所控制的,这与西方的法制传统是如此的不同。亲身处在中国的人都会感到,·蒙特先生的观点已经过时了。

  然而,当法律遭遇习惯,二者发生冲突与碰撞的时候,·蒙特的上述观点似乎又在不断地印证:甲乙二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将甲方所有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金需按月支付;若乙方不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租金,甲方默许了乙方违约所形成的交易习惯”,若其之后又告乙方违约,法院判决时就会在按合同办事还是尊重交易习惯之间徘徊,甚至会按所谓交易习惯”,判决或裁定甲方败诉。比这更为极端的表现是,当法律规定有碍权力的任意行使时,竟会置各司其职的法定职责于不顾,按所谓联合办公”“分片包干等传统习惯,令司法机关介入行政事务,干一些他们既干不好又越权违章的事,等等。

  习惯的能量之所以如此强大,是因为习惯离人的本性更近;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之所以如此脆弱,是因为这些条文化的东西虽然被大家所认可,但它毕竟与人性的弱点过不去,与真实的人性存在一定的距离;尤其是,实行法治时间尚短,遵规守法的契约精神尚未浇灌在人们的脑海里,融化在人们的血液中。于是,当按法律规定办事需要付出一定成本、而按习惯行事既方便快捷又顺理成章时,习惯成自然便显得无可非议了。

  法律、规章和契约避让习惯,其显性危害是扭曲正常的公务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执法者形象,平添社会不公;其隐形危害是涣散人心,冲击合理的价值观念,使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下降,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滋长泛滥。因此,既不可对某些按习惯办事的个案等闲视之,因为其不良示范作用难以估量;更不能对许多积习已久的执法思维定势、行为方式视而不见,任其存在和发展,因为它与法治的本质背道而驰,应当以势不两立的眼光看待它。

  人的行为习惯无不受其意识或潜意识的支配和影响。是按法律规定办事还是任习惯率性而为,归根结底,还是一种观念的表现、一种意志的选择。说中国人天然缺乏规则意识,中华文化天然缺乏法治精神,由此推导出中国人只能按习惯办事,中国社会难以形成法治社会的结论,显然是武断的。我们的传统文化历来不乏契约精神。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君子一诺,重于泰山”“言必行,行必果等为人准则由来已久;我们当代的法治原则特别强调依法办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些观念形态的东西无时不在人们耳边回响。相对于法律规定和契约文件的白纸黑字而言,习惯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你不紧紧摁住它,潜意识就会驱使它伺机而动,把法律和契约撕成碎片,或令其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与习惯的力量抗衡,是执法者和每个公民都要经常面对的一件事。(作者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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