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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历史眼光看待法治

2015-11-27 10:55 刘金祥 来源:正义网 

  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的任何部分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只能是在历史中存在、在历史中展开的法律。所以,法治的形成与发展贯穿人类文明的始终,无论哪一个国家的哪一部法律几乎都是占主流地位的法律思想的衍生品和派生物。 

  我国法治的历史从周代的贵族法治到现代的民主法治,其间大体经历了君主法治、帝制法治、专制法治、官僚法治四个阶段。贵族法治的实质是别亲疏、殊贵贱、断于礼。周礼是贵族的行为规范,礼治的核心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用血缘关系维系君王统治,用族权建设支撑政权运行,体现了用礼法和道德约束权力的精神,这是法治的初始形态。在宗法制和分封制的社会制度背景下,礼就是必须遵循的规则,是权力运作的依据。我国现代著名政治学家萨孟武先生说:“古代之所谓‘礼’乃包括‘法’在内。”可见,政治学和法学研究者大可不必讳言礼治。礼治作为中国法治的起始阶段,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最早的法治,对于维护西周王朝近300年的国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通过纳仁入礼,以寻求新的治国之道。孔子并没有用礼治排斥或取代法治。在他看来,礼治是法治的前提:“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儒家仁学思想强调执政者的政治道德、执政艺术对于实施法治既是必要的、又是必需的。正如孟子所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儒家将礼治与法治结合并用,主张二者不能分离,互为因果,“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在从分封制向郡县制过渡的时代,礼法并用无疑是一种符合当时世情的高超的政治治理智慧,这种礼法并用的治理模式也构成了我国法治最初的形态和格局。 

  历史进入战国时期,注重法律规制功能而否定道德教化作用的法家思想被秦国等一些诸侯国奉为圭臬,礼法并用逐步让位于帝治一元。法家弃绝了西周以来的天命神权、君权神授思想,认为法律应当体现平民的意志,主张打破贵族对土地、对权力的世袭垄断,反对贵族擅权专权,倡导“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在法家那里,法律如同度量衡,具有平衡利益、规范行为、统一尺度、定分止争的功效。“吏民规矩绳墨”,法律是富国强兵、维护秩序的统治工具。法家重视法律的强制力,而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贤人之治”、“圣人之治”是靠不住的,“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法家虽然正视人性中“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一面,但是将法治与礼治、德治对立起来,主张“以礼服人”、“不务德而务法”,贬抑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实质上抽空了法治的道德基础。仅仅靠严刑峻法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是缺乏精神资源支持的。法家的法治主张是对分封和贵族宗法世袭制的修正和改造,也是郡县制和官僚委任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贵族法治逐步解体的表现。韩非的“法不阿贵”思想闪烁着平民法治的光芒。但是,法家思想坚持法律工具论,将法、术、势三者并论,过于强调国君的权势,所谓“人主者不操术,则威势轻而臣擅名”,从而忽略了法治的独立价值。靠权术而维持政治权威,难以夯实政治根基。法家法治的重心是治吏治官,但是治官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治民。质而言之,法家的法治只治臣民,不治君主,其理论不仅难以回答政权的合法性问题,而且为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埋下了种子。 

  秦汉以降,以文治武功为旨归的官僚法治日趋形成,与先前的贵族法治相比较,秦汉以后的帝制法治是一种相对进步的秩序构建。著名史学家钱穆先生曾言:“中国政治,实在一向是偏重于法治的,即制度化的,而西方近代政治,则比较偏重在人治事实化。何以呢?因为他们一切政制,均决定于选举,选举出来的多数党,就可决定一切了。我们的传统政治,往往一个制度经历几百年不变,这当然只说是法治,是制度化。”虽然钱穆先生的观点颇多争议,但今天看来也有一定道理。我国古代社会的官僚法治包括官员的选任、监督等都有闪光之处,并非乏善可陈,也不能简单地以“法律儒家化”予以概括。法家的治吏传统一直覆盖秦汉以来的社会治理,维持着庞大中华帝国的权力运转。不加分析地把君主专制与人治画上等号显然是掩盖了我国古代社会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经验。台湾学者许倬云在《万古江河》一书中指出:“秦始皇统一中国,将秦国已实行的制度施行于全国,汉承秦制,大体未改,但是经过三四代的逐渐改革,专业的文官构成统治机构的主体。从此以后,中国的皇帝不得不与庞大的文官集团共治天下,内廷与外朝的区分,颇同今日企业组织董事会与公司抗衡相似。”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而不是逻辑演绎的结果。考察中国法治历程,要把法治作为历史现象、历史事实加以审视、发掘和剖解。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治演变的过程也是一个民族自我发展的理性过程。 

  历史变迁常常从细微之处开始。中华帝国的官僚法治进入明清之际已经显露出不合时宜的窘态,于是乎“经世致用”思想也在法治层面开始发酵萌生。黄宗羲将批判的焦点对准君主专制,期冀用“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以使得天下人“各得其私,各得其利”。王夫之则认为皇帝视天下为一己一姓之私,只能陷入专制的怪圈,对官吏的管制也难以真正实现:“法愈密,吏权愈重;死刑愈繁,贿赂愈章。”要想真正管住权力,就必须把帝国变为立宪国。这种用历史眼光看待和理解法治,将法治理想构建在厚实的中国历史和中华民族日常生活之上,显示出现代法治意识在中国的启蒙和觉醒。从这个意义上讲,近年来一些中外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将法治的源头归为西方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换言之,法治绝非西方国家的专利,而是西方对传统进行反省、批判和改造的结果。美国著名政治学者弗朗西斯·福山一方面说:“古代帝制中国没有法治”,一方面又说:“在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人发明了好政府。他们设计的行政机构是理性的,按照功能而组织起来,以非人格化标准进行招聘和晋升,这绝对是世界第一。”可见,中国古代政治运作中限制权力的方式与西方思维迥异,彰显出政治的复杂面貌和法治的深彻渊源。因此,在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吸纳思想、引进概念、移植法条并不是根本路径。如何整合融汇中西法治思想,培植构建中国法治的思想体系,是一个目前亟待正视和解答的问题。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确有必要认真梳理和系统盘点中国法治的思想资源,从历史角度了解和认知法治思维,以历史素养把握和运用法治规律,将法治中国的的愿景构建在坚实而厚重的中国古代历史和中华民族日常生活之上。 

  (作者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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