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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冯恩案件窥视明代的朝审

2015-01-23 11: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

    明代开国以来,就重视颁布法律。《明史·刑法志》载:“洪武三十年,‘大明律’诰成。”规定:“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还特别强调:“朝审,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朝审由吏部尚书秉笔,也有时由户部尚书主之。”

    《明史·冯恩传》完整地记录了南京御史冯恩,被定罪判刑,其母和子为其鸣冤,最终遇赦获释的事件,其中展现了朝审的全过程,读起来很有意思,从中可以看出明代朝审的梗概。

    南京御史冯恩,忠诚耿直,数度直言,对世宗皇帝遭到三个奸臣裹挟,导致朝纲混乱,气愤无比。他利用皇帝因天现彗星征询直言之机,上奏赞扬了几位大臣,如右侍郎顾鼎臣警悟疏通,不局偏长,器足任重;兵部左侍郎钱如京安静有操守;刑部左侍郎闻渊存心正大,处事精详,可寄以股肱;右侍郎朱廷声笃实不浮,谦约有守。重点弹劾大学士张孚敬、吏部尚书方献夫,右都御史汪鋐三人:张孚敬刚恶凶险,心存反义。方献夫外饰谨厚,内实诈奸,结党营私,让其掌管吏部,必将呼引朋类,播弄威福,破坏吏治。汪鋐,更是奸诈之徒,仇恨忠良,睚眦必报,今日奏降某官,明日奏调某官,全取决于憎恶,陛下以其为腹心,主持纲纪之首的都察院,必将极大祸害天下民生。天上彗星不足惧,这三个人才是三个“彗星”。“三彗”不除,政无清明,国无宁日。

    皇帝见冯恩如此揭露自己的宠臣,勃然大怒,将冯恩交锦衣卫关入牢狱,拷问其上疏还有没有指使者。冯恩每日受到严刑拷打,数次濒临死亡,但始终不改初衷。

    第二年春天,冯恩被移交刑部审查。皇帝欲按照“大明律”置冯恩于死地。因“大明律”规定“上言大臣德政”者,为“奸党罪”,需处以死刑。尚书王时中说:“冯恩上书毁誉各半,并非专门赞颂大臣,应减死罪为戍役。”皇帝更加愤怒:“冯恩不是专指张孚敬三位大臣,只是因为大礼的缘故,不敢直接指责我,他目无君主,死有余辜。王时中想欺骗朝廷出卖案情吗?”皇帝立即削去了王时中的官职,将冯恩判处死罪,只等朝审后予以行刑。

    (二)

    朝审时,已升任吏部尚书的汪鋐任主审,面朝东坐,冯恩却只向皇帝居处的方向跪着。汪鋐命令士兵拉着他向西跪,冯恩站起来不下跪。士卒呵斥他,冯恩怒声呵斥士卒,士卒都吓退了。汪鋐说:“你多次上疏想杀我,我今天先杀了你。”冯恩斥骂道:“圣明天子在上,你作为大臣,却想以个人恩怨杀谏官吗?况且这是什么地方,面对着百官说这些,为何毫无忌惮。我死了做厉鬼也要击杀你。”

    汪鋐发怒道:“你以廉洁正直自负,为什么却在狱中多受人馈赠?”冯恩说:“患难相恤,是古代的义理。怎像你接受金钱,卖官鬻爵呢?”冯恩接着述说汪鋐所做的坏事,一直骂个不停。汪鋐更加气愤,推开桌子站起来想殴打他。冯恩的声音反倒更加严厉。同审的都御史王廷相、尚书夏言等,都说要以国家礼法为重,以缓解汪鋐的怒气。

    其他参加审判的官员都还没有发问,汪鋐就签署冯恩的罪行属实,将上报皇上朱笔圈阅后执行。朝审就这样草草收场。冯恩被押出长安门时,观看的人群都围成了人墙。大家都叹息,冯御史,不但口如铁,他的膝、胆、骨全是铁打的,是个“四铁御史”。

    这期间,冯恩的母亲吴氏击登闻鼓鸣冤,官衙不予理睬。冯恩的长子冯行可,只有十三岁,长跪在宫门前,看见带冠者过来,就攀轿拽人呼喊救人,却无人敢为之传言。后又上书请求代父去死,朝廷答复不允许。

    《明史·刑法志》曾记载过代父去死的案例:洪武“十七年,左都御史詹徽奏民殴孕妇至死者,律当绞,其子乞代。大理卿邹俊议曰:‘子代父死,情可矜。然死妇系二人之命,犯人当二死之条,与其存犯法之人,孰若全无辜之子。’诏从俊议。”

    冯行可的请求未获准,有可能依据的就是这个判例。冬季行刑前夕,冯行可刺臂膀写血书,自缚宫门下,称:“臣父幼而失父,祖母吴氏守节抚育,得以成人并为御史,举家受皇上恩禄,正欲图报,却无辜被陷于死罪。祖母吴氏年已八十有余,极度忧伤,仅余气息。若臣父今日死,祖母吴氏亦必同日死。臣父死,祖母亦死,臣茕然一人,必不独生。望陛下哀怜,处臣去死,赦免臣父,以苟延母子二人之命。陛下杀臣,不伤臣心;臣被杀,不伤陛下法。臣伸张脖颈以侯铡刀。”

    终于这行为感动了通政使陈经,替冯行可上奏皇帝。皇帝阅后也动了恻隐之心,令三法司再议冯恩案件。尚书聂贤、都御史王廷相,都为冯恩说话,认为冯恩本无大罪,判死刑更是与法不符,请求皇帝让冯恩以钱赎罪官复原职。皇帝不答应。两位官员又说对冯恩处刑过重,应令其到边疆戍守。皇帝这才答应下来,遂遣冯恩远赴雷州戍边。而汪鋐等奸臣,几个月后也相继被罢免。

    冯恩戍边六年,遇到大赦回到家中。穆宗皇帝即位后,启用先朝敢于直言者。冯恩这时虽已七十多岁,仍被任为大理寺丞,八十一岁去世。冯行可也被朝廷表彰为孝子。

    (三)

    本来,朝审是明代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既有慎用死刑之意,又有宽宥之意,有助于皇帝控制生杀大权。一年一次的朝审,被审的都是重要的囚犯,审后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由皇帝做出最终的裁决。对“情真罪当”的,处以死刑;对“罪有可矜或可疑”的,改判为戍边;对“抗拒不服”的,移送官府再去审问。

    然而,对冯恩的朝审,却流于形式,并受到政治所左右。一是竟由利害关系人汪鋐担任主审,尽管他是吏部尚书,按法律规定应该充任朝审的主审官,但此案中他就是被告者,理应回避才是;二是其他参审者均未发问,也未进言,朝审就结束了,未免太过草率;三是朝审过程中主审官,不仅与被审者对吼对骂,竟然还要动手打被审者,可见审判过程中,根本就没有保障被审者申辩的权利。如此朝审,完全违背了设立这种制度的初衷,冯恩的冤情,还是靠亲属不停地上访申述,才最终感动了皇帝,得以免死从轻发落。看来,任何好的制度和规定,都要有合适的人去执行,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才成。

    (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左连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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