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读书文化 > 政法文苑

《官场现形记》的法律思考

2014-12-19 10:59  来源:人民法院报 

    据清代著名小说家李宝嘉之《官场现形记》第二回载,陪同新晋举人赵温一起进京会试的钱典史,显然是位久经“官场”历练的老滑头,出于虚荣,竟然吹嘘说典史的官与知县一般大,“他管得到的地方,我都管得到。”见赵温半信半疑,他继续说:知县出门因是“清贵之品”,尚需几分收敛。我们便衣就可上街,什么烟馆里、窑子里、赌场上,各处都可去得。认得咱的,这一县之内,都是咱的子民,谁敢不来奉承;不认得的,无事便罢,等到有起事情来,咱亦还他一个“铁面无私”。

    好一个“铁面无私”!这样一个极具正能量的褒义词,用在如钱典史这类人的身上,着实是让人啼笑皆非。从法治的角度讲,铁面无私、刚直不阿都具有正当性,司法官最需要的就是这种品质,理应鼓励才是。但放置在近代中国这样一个社会文化背景中,此“铁面无私”多少有些“叫你为难”的意思,甚至可能是故意“刁难”,这显然不是当事人愿意看到的。如何避免被“铁面无私”,平时的礼尚往来自然不可少。礼节中的来往自然需要机会,而像钱典史这样的官吏,在这方面最不缺乏想象力。“一年之内,我一个生日,我们贱内一个生日,这两个生日是刻板要做的。下来老太爷生日,老太太生日,少爷做亲,姑娘出嫁,一年上总有好几回。”按着钱典史的算法,一桩事情收一回份子,一年有上五六桩事情,就收五六回份子,一回收上几百吊,“通扯起来,就有好几千”,着实不是个小数目了。于是,在一来一往之间,当事人所求的“通融”,典史们所欲的实惠,都实现了。

    从廉政的角度来看,如何治理“钱典史式腐败”?显然是需要从严控制“份子钱”这些看似很小的礼金做起,防微杜渐。现代法律讲究“一事一议”,在法律的空间内截断生活中的“因果联系”,从而使责任划分清晰化。从法理的视角看,典型的受贿行为应该是:行贿者付出一定数额的钱财,官员为其谋取利益,是为“一事归一事”。但在现实中,更多的情况并非如此,中国文化更注重“人情”,看重关系,而人情关系的维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正是在“钱典史”那样一次又一次的节庆份子钱中凝成的。很多时候,行礼者往往并不要求官员办具体事,而仅仅是为了“混个脸熟”,结个人情。就此来看,官员社会交往中的“礼尚往来”确实不容轻视,也许每一次“份子钱”都是小额的,但“集腋成裘”,它在潜移默化中对官员依法履职的影响确实是致命的。具体就法官来说,类似情况同样存在,个别地方存在的针对法官的豪车借用、宴请消费、休闲旅游等等,虽然可能没有直接的“贿金”,也没有明确的“一事对一事”,但对司法公正的潜在影响却是巨大的。就此来说,当下设立“收受礼金罪”或许有些小题大做,但放置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文化环境中,又不能完全摒弃其必要性。扩展之,对于供给“正义”这一公共产品的司法官而言,不仅在“礼金”上需要受规制,在更广义的社会交往活动中,也同样需要受到法律职业伦理,乃至是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舍此,难以防止司法权力与物质利益的各种勾兑。

    从司法的视角来说,要防范司法官的“钱典史化”,最容易想到的,恐怕就是更严密的法律制度设计,不给其徇私枉法留下空间。提出这一对策显然不是空穴来风,我们检视有清一代的法律制度,律下有“例”,“例”下又有各种则例、“通行”,法律体系极其庞杂却不严密,不仅普通百姓难以尽知,即便是知县往往也难以遍览,这就给胥吏、典史等具体司法的执行者带来了“上下其手”的操作空间。对于没有交情的当事人,所谓“铁面无私”,绝不会是公正地依照法律裁判,更可能地是故意找茬让其人财尽失。因此,最好的防治办法就是使法律体系科学化、严密化,通过明确的实体法规则,及严格的程序法规则,从严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其无法利用法律的漏洞为利益输送者提供便利。

    然而,若辩证地看,通过“挤压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官的廉洁公正也有其两面性。法律的严密化当然有助于规范司法官员的裁判,防止其恣意枉法,但在同时,也可能造成司法的僵化,甚至导致司法官彻底丧失主动权与创造性。在实行法典化的大陆法系国家里,尽管各部门的法典可以做到体系严整、广受赞誉,但立法同样面临着严重的缺陷。一方面,立法永远滞后于社会发展,不可能完全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甚至在立法之初都无法准确掌握社会情势,顾炎武在《日知录》中就提出告诫:前人立法之初,不能详究事势,豫为变通之地。后人永其已弊,拘于旧章,不能更革而复立一法以救之,“立法以救法,而终不善者也。”法律一经制定,就成为“静态”的,而社会生活却是无限发展着的,有着无穷的可能性,制定法永远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生活,更无法及时跟上社会变迁的脚步。另一方面,抽象化的立法难以涵括生活中千变万化的“情理”。现代法律需要遵循基本的法律原理,法律的简明又要求其高度抽象、概括,它只能规定抽象的法律行为,而不能对具体的法律行为一一规范。法律的原则必然是统一的,但生活的情理却是千差万别,如果过分拘泥于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司法者注定难以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作出更符合“情理”的判决,司法将异化成如计算机运算程序一样冷冰冰的过程,司法中人性的温度必然黯然退去。就此而言,司法权的确需要给予控制,但同样要为其适当运用留下足够的空间,在“正义的输送”中,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

    如何协调司法权的法定化与“能动性”之间的矛盾?构建科学完善的司法程序化机制,全方位地实现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健全司法官的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无疑都是必要的前提条件。现代司法需要处理复杂多变的社会纠纷,弥补立法滞后带来的难题,在遵循既有立法时,可以允许司法官进行适当的自由裁量,尽力地在具体的裁判中融“情”于法,以实现“情法两平”。但是,为了防止司法权的恣意,就必须设计严谨的法律程序制度,让严密的法律程序成为防止司法权“滥用”的稳固堤坝。只有保证司法的正当程序,才可以有效地提高融情于法的正义性,从而在立法具体化的过程中,实现个案的正义。

    同时,需要不断扩大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可以有力地制约司法官的渎职枉法。在另一方面,司法过程的公开,也有助于抑制当事人的利益输送,以及各种权力的不当干预,从而保障司法官能够依法独立进行裁判。因是之故,对于官员干预正常司法活动的,不仅要进行登记备案,更应以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借以对权力进行有效制衡。

    健全法官审判的责任追究制度,亦是保障公正的重要基础。在现代法治视野之下,权力和责任是相对应的,没有责任的权力必然走向恣意、腐化。“钱典史”们之所以肆无忌惮,是因为他们并非正式官员,几乎不受责任追究,因此渎职贪贿可以毫无顾忌。要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就必须建立起扎实的责任倒查、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要使主审法官负起责任,让责任制度成为防止司法权力越轨的“紧箍咒”。

    经由“钱典史”描述的谨小慎微的知县,我们也不难看出在严格法律制度约束之外,实现法律正义的另一种可能,那就是不断提高司法职业的尊荣。不断提高法官的薪酬待遇,保障法官的职业荣誉,同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这也恰恰是当下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当然,这样的司法精英化改革,首先得建立在法官遴选、职级评定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建立在优秀的法律人才能留在法院的基础上。没有一批有良知、懂法律的专业人才队伍,输送正义的司法机构最终可能成为无源之水。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毕竟不能单靠清廉获得,更需要建立在经验基础上高超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技艺。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韩伟)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