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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合适成年人”不适格应对机制

2014-12-19 09:38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刑诉法第270条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这对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健全法定代理人作为合适成年人不适格应对机制。《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5.2规定,“父母或监护人应有权参加诉讼……但是如果有理由认为,为了保护少年利益必须排除他们参加诉讼,则主管当局可以拒绝他们参加”。可见,法定代理人作为合适成年人不适格的情况下,即使其能够参与讯问、审判等诉讼过程,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有权拒绝其到场。而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只有在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才不通知其到场,因此,应健全法定代理人作为合适成年人不适格的应对机制,即规定办案机关在发现法定代理人到场不利于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拒绝其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与看守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由于合适成年人到场会增加看守所监管安全等方面的压力,导致一些看守所对该制度的推行存有抵触情绪。鉴于此,办案机关应积极与看守所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根据合适成年人与涉罪未成年人的关系评估影响监管安全的系数,并制定相应的自我保护和维护监管安全的措施。

   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所取得的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由于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和智力发育不成熟,对办案人员的诱导、诱供等不当手段缺乏辨别力,很容易受到干扰而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因此,办案人员在讯问涉罪未成年人时,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未成年人的,且不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取得的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证据,应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以此规范办案人员的取证行为,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国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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