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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2017-11-17 16:08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冯庆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规定,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呢?笔者考察实践中已生效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总结出如下标准:

  一是看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停止。如某县检察院诉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后,该环保局对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后,又两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事后检察院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查看时发现,该公司仍处于生产状态,且修建的环保设施仍不符合标准。这种行政机关虽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并未停止的情形,可以作为判断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二是看行政机关是否穷尽法律手段。如某区检察院诉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林业局对被处罚人毁损林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毁林地在指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内容都未能得到执行,罚款也未予收缴。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采取催告、加处罚款等方式督促其履行。经催告无效后,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检察院向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后,林业局仍未纠正,则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确认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三是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有法定理由。如某县检察院诉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财政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县农机站未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国家农机补贴申请的合作社,与县财政局共同作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导致国家补贴资金被套取105.668万元。县检察院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后,县农机站却以“无资格和权力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为由,拒绝履行收回已违法发放补贴的职责。根据规定,县农机站和县财政局都是涉诉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的共同作出机关,也是收回资金的会同机关,具有收回违法补贴的法定职责。所以,此时应当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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