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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阳区检察院举办研讨会 针对疑难问题寻找破解之策

2014-12-18 09:02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举办了湖北省刑事法学实证研究基地工作会议暨第八届检察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年会。来自高校的专家学者与实务界人士围绕检察改革与工作机制创新、诉讼法实施与法律监督、司法适用与检察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刑事错案预防制度的构建与实施

   防范错案发生是当前刑事司法的重点工作。何谓刑事错案?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干警薛芳认为,刑事错案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人为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的冤家错案。从实践中的一些数据来看,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相对于其他部门更有发现刑事错案的优势,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的异常行为表现,体表检查过程,入所谈话,控告申诉内容,律师合法权利受阻以及专项的检察活动这六个途径中发现刑事错案线索,及时移送控申部门办理。因此,有必要重点完善基层监所检察环节防范刑事错案的工作机制。

   湖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磊认为,建立完善错案防止、纠正与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中,尤其要注意错案与执法过错的区别。检察机关对错案的监督机制可以分为三类: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对办案行为的监督,对执法结果的监督。他认为错案的发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应该建立一个以案件质量评价为主的监督体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夏勇教授认为,防范错案除了准确界定错案的概念外,最重要的是把好取证关,取证要扎实,要通过预审和询问技巧,获取真实口供,查清事实真相,杜绝刑讯逼供。如何依靠技术、技巧开展侦查活动,是司法公开大环境下的全新课题。

   庭前会议程序的难点与细化

   基层院在开展庭前会议工作中对庭前会议的启动、主持者、参与者、会议模式、内容、效力等方面存在诸多困惑。对此,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干警高尚认为,庭前会议的主持者关乎庭审中立,应与正式庭审法官相区分;在必要的时候,庭前会议可通知被告人参与;根据争议分属程序性或实体性问题,应分别采取听证模式或会议模式;应着重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管辖、回避、举证质证方式等程序问题并依法得出结论,达成合意的内容应具有约束力,庭审中不再审理等。

   对于庭前会议制度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武汉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刘桃荣认为有三个问题亟待厘清:一是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有没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二是对于庭前会议,检察机关有没有否决权;三是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认定问题具体规定应细化到什么程度。

   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证人的保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棘手问题。刑诉法只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却没有可具体操作的保障措施。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反贪局干警吴成胜认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保护主体过于笼统,没有明确的责任分配,公、检、法三机关没有具体的分工;二是保护手段有限,主要限于事后补救,缺乏预防性保护;三是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程序与保护机制,忽视了对财产、名誉、心理方面的保护;四是保护对象不明确,刑诉法与刑法在保护对象上的规定不协调、不统一;五是缺乏追责机制,除了报复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没有规定。对此,应尽快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明确证人保护的范围及保护程序,将证人的主动申请保护与保护机关的主动、强制保护结合起来,加强对证人的事前保护,通过立法加强对报复证人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证人的保护意识,并对公开审理原则进行适当的修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保护制度,才能保证诉讼秩序和审判公正目的的实现。

   在证人保护方面可以从哪些方面寻求突破?与会专家学者认为,构建相关制度后还需进一步在实践中验证,从而有针对性地予以完善。湖北省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磊认为,有些问题比如承担保护义务的主体,经费由哪一方承担等,有待深入研究。

   对于研讨会上提出的实践难题,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莫洪宪教授认为:“应该继续把理论研究放在当前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建设的宏大背景下,契合检察工作的前沿问题,不断进行成果的应用转换,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常健教授对此表示赞同。专家学者认为,应该致力于破解发展中的难题,为各项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理论环境,提升检察软实力。 (记者 花耀兰 廖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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