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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企业负责人为图方便私刻公章 被判伪造公司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7-12-22 11:18 来源:省二中院 作者:罗凤灵 王德红 

身为某担保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朱某为图方便,不惜以身试法,花50元在海口市南大桥下私刻公章,还整了一出“偷龙转凤”的把戏。近日,省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朱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1月9日,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下发通知,要求海南分公司将“某担保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公章交给总公司保管。时任海南分公司负责人的朱某收到该通知后,认为办事不方便且影响工作效率,并未按照要求将印章交回总公司,仍将已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继续留在海南分公司供其私用。为蒙骗总公司,朱某在未经总公司批准授权,且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私自在海口市南大桥下找人伪造一枚分公司公章,并于2012年2月7日将该公章交给总公司保管。

  朱某明知交回总公司的公章系其伪造的,仍然要求总公司使用在2012-2013年申请的《年检报告书》《缴社保记录》《劳动合同》《房屋出租合同》等文件上,并在2013年与一家借贷公司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时,向总公司申请印章使用,要求总公司加盖分公司公章到海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并将这些材料提供给借贷公司做担保备案。经鉴定,朱某交由总公司保管的分公司公章,与海口市公安局提供的分公司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伪造公司印章,无论其本人是否使用该伪造的印章,都已经构成了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朱某伪造的是自己担任负责人的分公司的印章,且没有证据证实其将假印章用于违法犯罪,总公司、分公司均没有反映受到损失。综上,朱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朱某免予刑事处罚。

  省二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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