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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二中院执结系列案,7被告分别赔偿宁波某公司各1500元

2017-12-27 15:26 来源:省二中院 作者:张丽华 罗凤灵 

  儋州、临高、东方7家个体户因销售侵权扑克牌遭起诉,法院判决7被告分别赔偿宁波某公司损失1500元,但商户们却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近日,省二中院通过强制执行措施与释明、说理相结合的方式,成功执结一批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促使7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个体工商户主动缴纳赔偿款,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在海南市场上销售的“PK王”“金秋”“全美”等扑克牌,与宁波某公司生产的“三A王”扑克牌外观极其相似,该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儋州、临高、东方7家个体户告上法庭,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因7家个体户销售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扑克牌,未经宁波某公司许可,被省二中院判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分别赔偿损失1500元。

  因7家个体户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赔偿义务,宁波某公司向省二中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省二中院执行局依法向7家个体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扑克牌的现象普遍,部分群众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不强,7家个体户在思想上普遍存在着不理解和抵触执行的情绪。

  为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采取强制措施、控制被执行财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加以执行威慑的同时,进一步向7家个体户释法、说理,争取他们对法院生效判决的理解,提高自身知识产权意识,最终7家个体户全部自动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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