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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一男子车载34.41克海洛因 法院以贩毒罪判刑15年

2017-12-22 10:47 来源:东方市法院 作者:唐慧慧 郑晓萍 

  东方市法院近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一男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此案的判决,对毒品犯罪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同时也给广大青少年进行了警示教育。

  据了解,2016年3月22日上午,农某某驾车从东方八所镇墩头往新街方向行驶,路过墩头桥边防派出所执勤点例行检查时,民警从其车辆后备箱搜出一把砍刀,其不能说明砍刀的来源与用途,民警随后又从其车辆中搜查出毒品海洛因34.41克及毒品称重、分装、吸毒等工具。经过细致调查取证,东方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农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将其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被批捕。

  2017年7月25日,东方检察院对此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向东方法院提起公诉,此案经开庭审理后,该院2017年9月22日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农某某对所持有毒品的来源及用途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应认定该毒品系用于贩卖,并依法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农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12月4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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