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国法培字[2017]第 12 号
关于举办“《民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在18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民众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同时也是法官、仲裁员、律师裁判与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民法典总则编是为了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而制定的法规,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仅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法治的基础。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典的编纂,意味着民事权利的保护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依法治国,防范公权力随意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帮助各有关专业人士了解民法典编纂的背景,解读《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基础上的继承、改革和创新,掌握《民法总则》的内容、框架、结构,解读《民法总则》相关重要问题,在工作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经研究,我院特举办“《民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级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领导、法官;各级检察院分管民事工作的检察长、检察员;各级律师协会、各地律师事务所从事民事诉讼业务的律师;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相关部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类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各仲裁委、公证处;从事民商法律教学及研究的专业人士等。
二、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理论讲授(专家讲座)
1、《民法总则》制定中的争议热点问题
2、《民法总则》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及重大意义
3、《民法总则》制定的背景、思路、基本原则
4、《民法总则》的立法热点问题
5、《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基础上的继承、改革和创新
6、关于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1)《民法总则》的一般原则 (2)民法典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顺序(3)民法的适用范围(4)民法的基本原则(5)民事纠纷处理(6)特别法优先
7、《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制度
(1)强调抚养赡养业务(2)监护的撤销与恢复(3)扩大监护对象范(4)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6)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
8、《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与民事法律行为
(1)《民法总则》与民事权利体系(2)《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3)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与性质(4)意思表示及瑕疵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5)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效力瑕疵制度(6)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9、《民法总则》代理制度
(1)《民法总则》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定(2)民事代理的生效要件(3)关于委托代理(4)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代理权滥用(5)关于代理的终止
10、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与期间的计算
(1)民事主体的义务与责任(2)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3)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4)期间的计算
第二部分:知识拓展课程
1、新时期领导法制思维和方式的养成
2、协调、沟通技巧和语言表达艺术;
3、国学智慧与现代领导素养;
4、廉洁执法警示教育(职务犯罪与反腐倡廉)。
注:为了加强培训实效,各单位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可订制个性课程(3-15 天);同时接受委托,也可组织专家到当地举办大讲堂、专题讲座等活动,欢迎有意单位来函来电咨询。
三、拟邀师资
届时拟邀请最高法相关领导、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党校、清华大学学者和富有实践经验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授课。(每期班从中选配,具体师资安排见报到通知为准),并辅以案例剖析、研讨交流,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配合培训班的学习,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专门汇编了内部资料,供大家学习参考。
四、学习时间、地点(开班前7天为报名截止日期)
2017年4月21日-4月26日(21日全天报到)杭州
2017年5月12日-5月17日(12日全天报到)南京
2017年5月19日-5月24日(19日全天报到) 成都
2017年6月9日-6月14日(09日全天报到)西安
2017年6月16日-6月21日(16日全天报到)青岛
2017年6月23日-6月28日(23日全天报到) 北京
五、收费标准
参加代表须交会议费1980元/人(含资料、专家报告、场租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会务组统一收取、出具报销发票。
六、报名办法
请各单位根据工作计划安排,选择期次参加(分散电话报名或集中团体报名皆可),并及时将参加学习的人员填表(见“附件”)传真到我单位:
回执传真:010-80717236
咨询电话:010-80718864 56198842
电子邮件;zfdxgjfxy@yeah.com
联系人:赵梦陈晨
七、注意事项
1、为了做好培训工作,统一培训管理,特设立服务质量监督专线。如有疑问或发现有其他情况,请来电核实。
培训负责人;赵梦老师 010--56198842 18610178862
培训质量监督人;郑大好主任 010--58908195 13911161178
2、中国政法大学欢迎各级党政机关、党校、组织部等与我院整体洽谈培训事宜,我们将根据您的需求为您设置课程、提供个性化服务。
附:报名回执表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017 年 4 月
注;
1 、请认真填写此表并发到 zfdxgjfxy@yeah.com 或传真到:010-80717236
2、通知文件有限,请协助转发组织相关单位报名参加。
3、联系人:陈晨 18301007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