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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5-22 10:13 来源: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作者: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6日


海南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健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推进平安海南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央驻琼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大局,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全省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第八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九条  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海南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央以及我省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每两年开展一次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每四年开展一次推荐评选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工作。

第十八条  对受到表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进行嘉奖。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第十九条  对连续三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配合做好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所列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暴力恐怖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的;

(三)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暴力恐怖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的;

(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出现反弹的;

(七)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重大不稳定因素、群体性事件、责任事故及其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因社会治安问题被中央综治委或中央综治办督查督办的;

(九)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地区、单位,由相应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从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五部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进驻该地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督办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挂牌督办后,治安状况持续恶化,或者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或者在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开展的年度考评中不达标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应当对发生问题的原因、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等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被一票否决的地区、单位应当积极整改,从一票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每三个月向作出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后书面报告总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对管辖权限内的责任人的责任应当查究而未查究的,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可以直接予以查究。

第二十八条  对中央驻琼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对省垂直管理各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所在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海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六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受到通报或者约谈后,被通报或者约谈的责任人应当向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有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中。

第三十三条  对受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地区、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对受到地市级以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地区、单位责任人,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有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中。

第三十四条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区、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在研究决定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等事项时,应当认真考察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任用和评先受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2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暂行规定》(琼办发〔200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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