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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017-05-22 16:02 来源:海南省综治办 作者: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综治委各专项组、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推进平安海南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委关于评选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42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将于2017年对2013至2016年度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并在此基础上,推荐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县处级(含)以下单位,表彰名额50个,推荐名额72个(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先进工作者:主要是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线的在职人员,表彰名额50名,推荐名额72名(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如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坚持实导向,每个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均应取得公认的业绩或者创造可推广的经验,突出在重大难题破解、重要制度机制探索、矛盾风险的预测预警预防等方面的贡献。具体条件如下:

(一)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主动适应新形势,切实增强工作前瞻性,注重联动融合、开放共治,注重民主法治、科技创新,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积极推动理念、制度、机制、方法创新,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2013年以来在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中成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班子团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2.注重加强力量统筹、资源共享,加强程序对接、工作联动,加强地区协作、条块互补,社会治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强。综治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纳入本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积极参与,职责明确,平安创建活动效果明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各项指标位居前列。

3.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平等对待各类社会主体,以开放架构、市场机制吸纳社会力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形成多样化治理模式,努力打造命运共同体。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创造有利于人民参与的组织形式,努力形成共建共享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人民民主,完善协商互动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辖区内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把培育法治生活方式作为基础性工程来抓,发挥好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在崇法尚德、移风易俗中积极作用,使循法而行成为辖区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社会风气良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

4.坚持科技引领、信息支撑,能够把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起来,推进职能优化、机制变革,提升社会治理的层次和水平。建立科学的数据标准体系,实现政法综治专业数据、政府部门管理数据、公共服务机构业务数据、互联网数据集成应用。善于运用智能化手段,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挖掘,实时关联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从中找到犯罪规律或趋势,推动由事后追溯向事前预测预警预防转变。

5.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文件要求,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成效明显。

6.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综治中心建设和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等国家标准,全面推进综治中心建设,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整合基层服务管理资源作用发挥充分;乡镇、街道政法综治基层组织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雪亮工程”等建设富有成效。

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扎实,平安建设得到全面深化。努力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注重社会治理基础性制度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强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网络社会稳定,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工作成效显著。

8.辖区和单位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高,社会治安状况良好。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对公共安全风险滚动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维护公共安全能力和水平,创造出可供各地学习借鉴的先进经验。及时发现并依法惩治黑恶势力、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没有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敌对势力分裂破坏活动和暴力恐怖事件;没有发生影响国家安全的事件;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案件、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条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努力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熟悉有关业务,积极投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践,在干部和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工作思路清晰,积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积极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维护辖区内社会和谐稳定。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扎实,恪尽职守,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坚决斗争

4.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推进平安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5.勇于开拓进取,富有创新精神,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化平安建设中成绩突出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差额评选等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市(县)级范围公示和全省范围公示。

1.推荐对象由所属(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属(所在)单位,所在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治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市(县)级评选机构负责审核本地区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将初审材料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3.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推荐对象并反馈各市(县)级评选机构后,市(县)级评选机构应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集体名称(个人姓名)和主要先进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各市(县)级评选机构在市(县)级范围内公示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将各市(县)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在网上组织统一投票,结合投票情况,审核确定表彰名单。对各市(县)推荐的先进集体由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复审确定表彰名单。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省综治办将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中遴选并推荐3个先进集体和3名先进工作者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参加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

评选重点是基层单位和基层工作人员,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者,政法委、综治办、综治委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群防群治工作的积极分子、村(社区)综治中心的工作人员等。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科研人员身份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评选对象要具有广泛代表性,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和女干部职工比例,各市(县)评选的先进集体中,综治委成员单位、政法基层组织应占一定比例。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

各地及有关部门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根据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成效、常住人口总数等确定。各级评选机构需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中按推荐顺序填写推荐对象。评选工作要严格按评选条件进行,认真组织推荐工作。对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必要时,省综治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各单位上报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进行实地考察。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各级评选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将初审、复审材料按要求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

初审材料包括:各市县、省综治委各成员单位评选机构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初审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初审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初审推荐对象事迹简介等)、《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3)、《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附件4)、《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各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复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6)、《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7)、《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8)、《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复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9)。各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6份并附电子版光盘。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工作场景的彩色照片4张,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8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将初审、复审材料按要求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分别于6月5日、7月10日前上报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design-ele.com,进入通知公告下载。联系人电话:陈杰,65319297,13907556647;传真:65310228。

(五)诚信要求。

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拟向国家推荐的评审对象,其诚信情况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向相关单位了解并提供情况(加盖公章)。

四、奖励办法

对表彰的先进集体授予“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授予“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推荐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并受到表彰的分别授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综治委组成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综治办四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各成员单位参照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方式:省综治办四处

联系人:万正新、郑德旋、陈杰

联系电话:65359565、65310228、65319297

真:65310228

通讯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省委6号办公楼

邮政编码:570203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7年5月19日


附件1: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docx

附件2:2015—2016年度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doc

附件3: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doc

附件4: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doc

附件5: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doc

附件6: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doc

附件7: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doc

附件8: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doc

附件9: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复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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